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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2-03

陕政办发〔2016〕10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6日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文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进一步发掘我省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动我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明确以文化强省战略为统领、以提升公共服务职能为前提、以文化创意资源梳理整合为基础、以加强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建设为抓手、以跨界融合为动力、以公共平台和体制机制为依托的发展思路,立体打造特色鲜明、目标清晰、路径科学、抓手突出、要素完善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条件。争取到2020年,我省文化文物单位逐步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培育形成一批重量级文化创意企业,打造系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品牌产品和公共平台,力争在全国形成与我省文化文物资源地位相匹配的文化创意产业实力。

二、主要任务

(一)梳理全省文化创意资源。系统梳理文化创意资源,按照文化创意资源的种类、数量、特色等类别制订我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资源开发目录。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建立健全我省文化创意资源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各类文化资源平台作用,大力促进文化创意资源的社会共享和深度开发。

(二)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市场主体建设。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开办文化创意业务。加大对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引导力度,将文化创意产品优先纳入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搭建社会力量与文化文物单位合作平台,鼓励社会力量与文化文物单位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建立文化创意企业,支持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开发。依托特色文博单位,培育一批文化创意领军企业。通过重点扶持、连锁经营等形式,推动其规模化发展,打造一批具有陕西特色的文化创意品牌。

(三)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品实体展售体系,在保证公共服务的前提下,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在省内外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城市商业中心等客流集散地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重点支持以文化创意产品为主要交易业务的企业,打造线上线下互动体验平台,建设西部首个以互联网电商为特色、以文化创意产品和增值服务为主业的国家级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活动纳入政府间文化交流合作项目,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借助文物进出境展览和交流平台,促进陕西优秀传统文化创意产品“走出去”。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品牌建设。提升文化文物单位和文化创意企业的品牌意识,提高对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能力。

(四)跨界融合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深入挖掘我省红色革命、自然风光、历史古迹、地域民俗等旅游资源,推动文化创意资源与旅游产业融合,推出独具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鼓励相关文化企业围绕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创新技术手段和表现形式,打造影视、动漫、演艺等多元文化创意产品。结合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工作,面向实践教育、人文教育、文化讲座等环节,开发满足青少年群体特点和教育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

三、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推动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依托馆藏资源,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探索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文物单位评估定级标准与绩效考核范围。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发放绩效奖励等。各文化文物单位应积极探索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益在相关权利人间的合理分配机制。促进国有和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之间在馆藏资源展览展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二)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行的原则,在省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中开展经营性企业试点,鼓励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营销推广等领域率先探索。试点名单由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确定,并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备案。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经单位批准可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者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涉及的干部管理、收入分配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参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完善引导扶持激励机制。逐步推进我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情况与绩效工资核定挂钩,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予以绩效奖励。

(三)落实完善支持政策。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要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方式,加大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文化文物单位自办或与社会经济组织合办的文化创意企业,享受全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中省有关文化产业领域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进出口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免征新注册文化创意企业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积极培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纳入省、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范围。加大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文化市场监管和执法,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四)加强支撑平台建设。鼓励探索政、产、学、研协同发展平台,提供创意设计、生产加工、市场营销、品牌增值、政策对接一体化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市、区和企事业单位建设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生产园区基地。加快文化文物资源数字开发,打造一批精品文物数字产品和精品展览数字产品。充分发挥西部文博会、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等重大展会活动作用,积极组团参加北京文博会、深圳文博会等知名展会,全方位搭建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展览交易平台。鼓励围绕我省文化资源,举办文化创意产业设计竞赛。

(五)强化人才培养和扶持。将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持计划支持范围。探索现代学徒制、产学研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创办一批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实习基地。通过馆校结合、馆企合作等方式大力培养文化文物单位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经营人才。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建设兼具文化文物素养和经营管理、设计开发能力的人才团队,并通过多种形式引进优秀专业人才,进一步畅通国有和民营、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充分发挥省级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基地作用,开办文化创意人才培训班,积极开展海内外研习交流活动。

(六)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论证,确保质量,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强化开发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资产管理,制定严格规程,健全财务制度,防止破坏文物,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等在行业研究、标准制定、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